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力文化”)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没有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2022年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事项。

(二)公司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再将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关于公司为原文化娱乐业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司已根据估计的可能承担的损失、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原文化娱乐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11.46万元。

(三)除上述为原文化娱乐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2022年期末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的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津贴标准发放董事津贴,按照公司的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真实、准确。

六、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备应有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帝龙新材料将空置的厂房出租能够降低经营成本,不会造成帝龙新材料厂房使用不足、不会对帝龙新材料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厂房出租价格参考帝龙新材料周边出租价格、结合出租厂房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帝龙光电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

材料代收代缴,具有合理性。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前,公司已将有关材料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姜飞雄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梅娟 刘 宇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