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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3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刘元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7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元辉因涉嫌犯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刘元辉:

2024年8月17日,你因涉嫌犯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或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

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恒邦股份副总经理,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要求你于2025年6月20日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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