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刘元辉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97号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刘元辉:
经查,2024年8月17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元辉因涉嫌犯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7.7条第八项的规定。
刘元辉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