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17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三)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六)年富力强,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和责任感。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其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物质消耗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董事会审议;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一)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决定公司贷款、投资、资产处置、资产置换、委托理财、捐赠性支出等事宜方案。
(十二)根据公司内部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非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第十条 总经理有关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内(含2%)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不含证券投资,以下同)或收购、出售资产(含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购资产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处置资产以账面值为准,以下同),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2%以内的工程项目投资。
(二)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工程项目投资,应当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经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机构,主要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部门经理、子公司负责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范围:
(一)研究决定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总经理同意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事项;
(三)总经理认为应当提交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事件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此事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按法律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第二十三条 除聘用合同另有规定外,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等仍未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