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
经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资金,自2023年8月起被奥维通信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截至2024年末,占用余额约为20,797.9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维通信、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奥维通信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奥维通信、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
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资金占用偿还进展情况
(一)资金占用形成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为20,797.97万元,因公司收到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关联方支付的款项抵减资金占用金额,应收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金属”)在为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过程中超标准耗用原材料的赔偿,按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等事项的影响,公司对资金占用余额进行了调整。截至2024年12月31日,调整后公司应收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本息共计19,703.45万元。
2025年1月,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通过预收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原材料采购款的方式占用资金4,375.28万元。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累计以现金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合计6,004.50万元,仍有本息合计18,375.22万元资金占用款尚未偿还。
(二)资金占用还款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
公司在发现资金占用事项后已积极与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沟通,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上海东和欣已于2025年4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资金占用的还款计划》,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保证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全部资金占用款。
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占用资金合计6,004.50万元(其中,在出具《关于资金占用的还款计划》后仅还款26.50万元),仍有本息合计18,375.22万元资金占用款尚未偿还。公司已向上海东和欣及其实
控人李东、邹梦华出具《关于被占用资金偿还情况的问询函》督促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按《关于资金占用的还款计划》的安排,按时、足额偿还公司被占用资金。公司将继续督促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尽快消除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能否按照《关于资金占用的还款计划》在2025年6月30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占用资金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相关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将继续督促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资金占用情形,切实保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