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5〕612号
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杜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梁艳丽,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奥维)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3日,*ST奥维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4年营业收入4.5亿元至5.2亿元,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3740万元至5040万元。2025年4月21日,*ST奥维披露《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对2024年全年业绩预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营业收入为2.8亿元至2.99亿元,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修正为亏损6000万元至9000万元;同时,*ST奥维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年4月29日,*ST奥维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91亿元,净利润为-4611.47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836.77万元,*ST奥维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奥维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准确预计2024年度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数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ST奥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第9.3.3条第一款的规定。
*ST奥维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梁艳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奥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梁艳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奥维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奥维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奥维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