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202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彬彬先生(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王彬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1人,代表股份13,551,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6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9人,代表股份11,28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6人,代表股份12,29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9人,代表股份11,28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许婉婷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提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2,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87%;反对46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7%;弃权1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20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7%;反对46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5%;弃权1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72%;反对522,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8%;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01%;反对522,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2%;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82%;反对1,79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46%;弃权3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4,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45%;反对1,79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27%;弃权3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0,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57%;反对1,79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61%;弃权3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87%;反对1,79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24%;弃权3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8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93,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42%;反对35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9%;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2,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63%;反对35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4%;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6.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9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16%;反对39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7%;弃权2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3,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45%;反对39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6%;弃权2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9%。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71%;反对35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5%;弃权2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23%;反对35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2%;弃权2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8.00《关于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60%;反对35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8%;弃权2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08%;反对35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84%;弃权2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36,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73%;反对528,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1%;弃权1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66%;反对528,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0%;弃权1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许婉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