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三力士: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5-02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61,57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9.57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700,079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908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2,529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663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7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39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6%;反对2,775,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1%;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36%;反对2,775,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31%;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6%;反对2,77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1%;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36%;反对2,77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31%;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9,42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2%;反对2,11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8%;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2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84%;反对2,11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80%;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757,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反对2,77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7%;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557,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60%;反对2,77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34%;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619,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9%;反对2,91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4%;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41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05%;反对2,91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89%;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7,95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0%;反对3,56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1%;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755,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28%;反对3,56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78%;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508,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6%;反对3,02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1%;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308,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50%;反对3,02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17%;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507,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1%;反对3,025,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6%;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30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45%;反对3,025,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22%;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7,88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2%;反对3,642,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6%;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68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64%;反对3,642,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0、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9,14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5%;反对2,38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3%;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94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07%;反对2,38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6%;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逐项表决情况:

1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57,99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1%;反对3,535,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7%;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794,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08%;反对3,535,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65%;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7,85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98%;反对3,672,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657,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750%;反对3,672,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23%;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57,90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0%;反对3,627,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8%;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70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95%;反对3,627,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53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5%;反对2,99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3%;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3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72%;反对2,99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02%;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61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4%;反对2,91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4%;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417,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84%;反对2,91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89%;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8,60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0%;反对2,9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6%;弃权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406,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54%;反对2,9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30%;弃权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钰栋、董震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