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收购集乘网络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450万元收购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集乘网络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购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二、业绩承诺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考核
甲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吴琼瑛
丙方: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乙方承诺,集乘网络于2024年度-2029年度(以下统称为“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下列约定:
业绩承诺期 | 承诺净利润(万元) |
2024年度 | -8.31 |
2025年度 | 80.81 |
2026年度 | 168.22 |
2027年度 | 197.61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8年度 | 180.11 |
2029年度 | 189.37 |
累计承诺净利润 | 807.81 |
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乙方自愿按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1.2前述所称净利润以集乘网络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由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在业绩承诺期内,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就目标公司当期期末实现的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出具专项报告;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应以专项报告为准。
(二)业绩补偿
2.1业绩承诺期内,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其中,“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指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各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之和,即截至2024年末累计完成的净利润为2024年度完成的净利润;截至2025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为2024年度和2025年度完成的净利润之和,以此类推。
2.2补偿金额的计算
乙方截至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即807.81万元)×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计算补偿金额为负值时,按0取值。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24年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集乘网络实现净利润为36.84万元,其中: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3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18.4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2024年度净利润为26.91万元,超出承诺金额,集乘网络当期无需进行补偿。
四、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