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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和自律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提供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接受调研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公司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涉及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新闻稿等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调研。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分工:

(一)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协助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2008年4月起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表清单

附件: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承诺书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判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证券代码: 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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