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资金部,主要职责为: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合规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资金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责对投资理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资金部拟定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资金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财务资金部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审议授权的额度权限内,具体实施对应额度的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
审核。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存在冲突时,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