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31,345,65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0,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29,334,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5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4,54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0人,代表股份3,599,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2%。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9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9%;反对47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38%;反对47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2.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91,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8%;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16%;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5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3.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35,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4%;反对53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872%;反对53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9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4.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91,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8%;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16%;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5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36,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4%;反对5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158%;反对5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0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6.00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57,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0%;反对48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64%;反对48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08%;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8%。提案7.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27,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2%;反对83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59%;反对83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08%;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提案8.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1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9%;反对83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69%;反对83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01%;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提案9.00 关于公司债务豁免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25%;反对63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0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825%;反对63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0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8%。提案10.00 关于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38%;反对1,00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28%;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38%;反对1,00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28%;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