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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经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挂牌价格将不低于资产评估值6,034.95万元,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竞价结果确定。若首次挂牌未能成交,公司将按首次挂牌底价10%的降价幅度进行二次挂牌转让。

2023年6月30日,公司将大重宾馆资产于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为6,034.95万元,挂牌起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7日,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挂牌规则进入首次挂牌延牌阶段。2024年3月28日,公司将大重宾馆资产降价10%后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第二次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5,431.455万元,挂牌起止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5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进入二次挂牌的延牌阶段。

在大重宾馆资产二次挂牌延牌期内,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组成的联合体于2025年1月17日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了《资产受让申请书》,并缴纳交易保证金1,500万元,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并送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确定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受让方”)组成的联合体为转让标的受让方,标的成交价为5,431.455万元。

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大连产权交易所来函,主要内容为

“受让方”为联合体,目前正申请国家重点项目支持政策,按照送审程序及管理部门审批排期,预计相关明确文件将在2025年6月末前下达,届时方具备明确大重宾馆《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款项主体等条件。因此,受让方申请将《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和支付全部款项的最晚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25日17时,并承诺以全部成交款项为基数,按照3.1%年化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25年4月1日至全部款项完成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若截止上述最晚期限,受让方仍未获得明确的国家项目批准文件或未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及全部款项的支付,受让方承诺将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大重宾馆资产或按照大重宾馆转让项目公告内容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经落实并综合考量后回函,明确基于对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同意受让方提出的申请延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支付款项事宜,同时提请大连产权交易所积极关注和督促落实受让方严格按照来函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2025年1月27日和2025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和《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2025-034)。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5年6月24日,公司与大连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医科大学”)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同日,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公司拨付了大重宾馆全额交易价款人民币5,431.455万元,医科大学按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利息38.749339万元,公司合计收到5,470.20433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大重宾馆全部交易价款及利息,后续双方将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资产交接和权属变更等事宜。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大连医科大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5369X

3.法定代表人:刘莹

4.单位类型: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5.开办资金:234,285万元

6.住所: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南路西段9号

7.有效期:自2022年03月09日至2027年03月09日

8.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医学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基础医学、口腔医学等有关部门规定学科的学历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

医科大学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医科大学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医科大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

甲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医科大学

(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大连市沙河口区景宾巷2号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资产。甲方将该转让标的有偿转让给乙方。

(2)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以202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元正评报字[2023]第160号),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034.95万元。该评估结果已获得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文号:重工装备战略

传〔2023〕53号)。

(3)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产权交易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3.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5,431.455万元。

4.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2025年6月24日24:00前,将全额交易价款人民币5,431.455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2)乙方已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1,500万元,于乙方完成支付且甲方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按原路返回。

5.交接事项

(1)甲、乙双方签订大连产权交易所2024年第1073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景宾巷2号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资产整体转让项目(第二次)《产权交易合同》,且乙方将全额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发放《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2)乙方在《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日历日内与甲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并签订《资产交接单》。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

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交接时点前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交接时点后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非转让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发生逾期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0.5万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6.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1)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没有隐匿他项权利的情况。

(2)甲方保证就转让标的所设置的可能影响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3)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4)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甲、乙双方提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争议、诉讼等情况。

(6)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8)甲、乙双方保证履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的2024年第1073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景宾巷2号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资产整体转让项目(第二次)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全部内容。

8.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交接转让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转让标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其他违约责任:若乙方单方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产权转让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500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②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③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

④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情形的。

(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本合同主要条款的,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本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大连产权交易所,并将交易凭证交还大连产权交易所。

10.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大连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附则

(1)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及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3)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大连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4)本次产权转让事宜最初确定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联合体为最终受让方,但因联合体原因合同未如期签订,根据联合体前期出具的承诺,现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履行前期承诺内容,即以本合同全部成交款项为基数,按照

3.1%年化利率向甲方支付2025年4月1日至全部款项完成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乙方应在本合同全部成交款项支付的同时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利息人民币38.749339万元。

12.合同的附件

2024年第1073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景宾巷2号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相关附属资产整体转让项目(第二次)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挂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回笼资金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大重宾馆资产的处置预计将增加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496.73 万元(最终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资产交接、过户等手续办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挂牌转让资产的相关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

2.产权交易合同;

3.收款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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