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各副总裁、内控审计中心负责人。第三条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工作组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3、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从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规章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超过双方约定的额度;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足以影响支付的;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向工作组负责人报告。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工作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财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在必要时行使否决权。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限额。
第十四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