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666号附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7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85,026,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
51.578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人,代表股份总数
为183,24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1.0830%。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5人,代表股份1,77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75人,代表股份1,77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624,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826%;反对3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887%;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7.3622%;反对3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9.6547%;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983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51,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596%;反对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7%;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1,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899%;反对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2214%;弃权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988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舒栎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