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公司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利润表项目 | 2023年1-12月(合并)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差异 | |
销售费用 | 4,174,454.33 | 5,744,472.06 | -1,570,017.73 |
营业成本 | 1,853,045,613.49 | 1,851,475,595.76 | 1,570,017.73 |
利润表项目 | 2024年1-12月(合并)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差异 | |
销售费用 | 5,236,927.22 | 5,604,259.72 | -367,332.50 |
营业成本 | 2,136,798,640.56 | 2,136,431,308.06 | 367,332.5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新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