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承诺函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纳思达”)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Xerox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之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人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勤勉尽责,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但由于标的公司系一家美国涉及信息安全的企业,客户包括美国政府部门、银行等敏感群体,受相关协议及美国相关法规限制、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等原因,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无法充分开展,本次交易无法完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标的公司进行披露及核查。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纳思达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在充分尽调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恒 马婧瑶 石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