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的专项核查意见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纳思达”)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出售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东方证券对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市公司及Lexmark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均从事打印机及其耗材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细分行业为“C391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电子信息”行业和企业范畴,亦均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中的“电子信息”行业和企业范畴,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恒 马婧瑶 石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