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履职情况监督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或“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监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3年,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因大华所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前,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各方均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11月1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数量175名,注册会计师人数1,031名,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核查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
独立性方面,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审计小组与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审计工作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遵守了独立性原则,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专业性方面,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和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会委员审阅了本次年度报告审计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等相关事项。
年报审计期间,委员会委员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经理通过现场加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工作沟通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就委员会委员关注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提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后续按计划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工作严谨,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