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江特电机股票代码:00217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5层18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5层1807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朱军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卢顺民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3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间接方式转让、一致行动安排、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特电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特电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尚待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4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5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6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6
备查文件 ...... 2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王新、朱军、卢顺民 |
江特电机、上市公司、公司
江特电机、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江特电气、控股股东 | 指 |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江特实业、间接控股股东
江特实业、间接控股股东 | 指 |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 |
伍佰英里科技 | 指 |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卢顺民、朱军与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伍佰英里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新与朱军之一致行动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卢顺民与朱军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伍佰英里科技收购朱军、卢顺民各自持有的25%江特实业股权、王新与朱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卢顺民与朱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卢顺民、朱军变更为王新、朱军。 |
《公司法》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伍佰英里科技
企业名称 |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5层1806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王新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7H0Q1E7D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 2022-01-19至2042-01-18 |
主要股东情况
主要股东情况 | 王新持股99%,北京中能东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5层1806 |
通讯方式
通讯方式 | 010-65031399 |
(二)王新
姓名 | 王新 |
性别 | 男 |
国籍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210221************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5层1807室 |
住所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三)朱军
姓名 | 朱军 |
性别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362201************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 |
住所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四)卢顺民
姓名 | 卢顺民 |
性别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360102************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3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一)伍佰英里科技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伍佰英里科技为两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北京建众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10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
2 | 北京伍佰英里新能源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5,000 | 1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二)王新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新控制的除伍佰英里科技以外的核心企业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北京伍佰英里新能源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5,000 | 9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2 | 北京天奕时代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 1000 | 76% | 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
(三)朱军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通过江特实业控制的企业外,朱军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四)卢顺民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通过江特实业控制的企业外,卢顺民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
伍佰英里科技于2022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技术推广与应用业务。
伍佰英里科技2022年-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总资产 | 5,000.22 | 5,000.25 | 5,000.13 |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 1,509.80 | 1,509.85 | 1,510.08 |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资产负债率 | 69.81% | 69.80% | 69.80% |
营业收入 | 0 | 0 | 0 |
归母净利润 | -0.05 | -0.24 | -0.02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伍佰英里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王新 | 执行董事,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2 | 倪斌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伍佰英里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新先生、卢顺民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军先生于2022年10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因江特电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除上述情况外,朱军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
2025年7月24日,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与伍佰英里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向伍佰英里转让其持有的江特实业合计50%的股权。本次转让后,伍佰英里科技持有江特实业50%的股权,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各持有江特实业25%的股权。
同日,伍佰英里科技控股股东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先生与王新先生双方在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卢顺民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先生将其所持江特实业25%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五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变更为“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与朱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王新先生基于对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内在价值及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王新先生将充分利用其在整合资源、产业规划、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王新先生长期致力于新能源产业、超硬材料及人工智能领域,在三大方向上均拥有项目储备与深厚的技术积累,其背景与江特电机在新能源领域的优势与发展方向完美契合。朱军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公司改制以来,分别担任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和名誉董事长职务,在公司拥有极高的威望和超前的战略眼光,对行业及公司拥有深刻的理解,带领公司紧紧抓住了行业发展的多次历史性机遇。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将强强联合,携手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2025年7月24日,伍佰英里科技与卢顺民先生、朱军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朱军先生与卢顺民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尚待完成;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伍佰英里科技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王新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朱军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8,4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3%,并通过持有江特实业5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9,607,4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8%;卢顺民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67,2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2%,并通过持有江特实业5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9,607,4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8%;江特电气持有上市公司14.1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特实业持有江特电气57.43%,为江特电气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新先生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持有50,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通过持有江特实业5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9,607,4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8%;朱军先生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持有458,4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3%,通过持有江特实业25%股权及卢顺民先生委托其行使的江特实业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间接享有上市公司69,607,409股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8%;卢顺民先生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持有367,2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其持有的江特实业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五年,不再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江特电气仍持有上市公司14.1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特实业仍持有江特电气57.43%,为江特电气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24日,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与伍佰英里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向伍佰英里转让其持有的江特实业合计50%的股权。本次转让后,伍佰英里科技持有江特实业50%的股权,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各持有江特实业25%的股权。
同日,伍佰英里科技控股股东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先生与王新先生双方在江特
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卢顺民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先生将其所持江特实业25%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五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变更为“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与朱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
朱军先生与卢顺民先生(单称或合称“转让方”)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称“投资方”)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称“江特实业”或“公司”)
1、本次转让
1.1各方同意由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公司人民币63,000万元的估值以31,500万元(“转让款”)受让朱军、卢顺民合计50%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以15,750万元受让朱军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5,750万元受让卢顺民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本次转让后,投资方持有江特实业50%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简称“标的股权”),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朱军 | 250.00 | 250.00 | 25.00% |
卢顺民 | 250.00 | 250.00 | 25.00% |
伍佰英里 | 500.00 | 500.00 | 5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2、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
2.1一致行动
本协议签署后,朱军与王新将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与王新双方在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安排以朱军与王新另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2.2表决权委托
本协议签署后,卢顺民与朱军将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将其所持公司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行使。具体安排以卢顺民与朱军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2.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各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通过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朱军。
3、转让款的支付
3.2支付第一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且下列第一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叁(3)个工作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150万元,合计6,300万元(“第一期转让款”);
3.2.1本协议第4条所约定的交割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豁免;
3.2.2江特实业的股东会已就本次转让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进行本次转让,且原股东应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投资方所提名/委派的董事人选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中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3.3支付第二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下列第二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3,150万元,合计6,300万元(“第二期转让款”):
3.3.2转让方已履行第3.2条约定的各项义务;
3.4支付第三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下列第三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卢顺民、朱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中的7,875万元,合计15,750万元(“第三期转让款”):
3.4.1江特实业应完成本次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投资方已登记为持有江特实业50%股权的股东,投资方所提名的董事已工商备案为江特实业的董事;
3.4.2上市公司已经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朱军;
3.4.3转让方已完成缴纳本次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
3.5转让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暂缓支付,在投资方已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若转让方及集团公司未发生违约情况或未发生需要以保证金先行抵扣、垫付、赔偿的情况下,投资方应在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的3个月内将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
甲方:卢顺民
乙方:朱军
1、表决权委托
1.1授权股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股权为甲方于前置股权投资完成后持有的江特实业的全部股权,即江特实业2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江特实业25%的股权(以下简称“授权股权”)。
1.2甲方排他、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权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特实业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权之上法定附有的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江特实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2)召集、召开和出席江特实业的股东会会议,及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江特实业章程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对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授权股权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权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江特实业章程(包括其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不等同于其股权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1.6自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在此之前共同作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终止;甲方不再为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
2、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甲、乙双方在此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
甲方:王新
乙方:朱军
1、本协议订立的目的
为保障集团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确定并稳固甲乙双方对集团公司的控制权和共同控制关系,甲乙双方同意在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决策事项中保持一致行动。
2、一致行动的范围
2.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提名的董事,在参与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共同行使董事、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董事会、股东会(含公司改制后的股东大会,下同)提案权,行使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权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
2.2上述一致行动的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2.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2.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2.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2.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2.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2.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2.8修改公司章程;
2.2.9对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2.10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2.11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
2.3甲乙双方明确,前置表决权委托所涉卢顺民向乙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江特实业25%的股权)亦属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股权范围。
2.4若对江特电机的相关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江特实业、江特电气等间接主体方能实现,则甲乙双方应当在该等间接主体的内部审议程序中亦保持一致行动义务。
3、一致行动的方式
3.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在拟就有关集团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以及在行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须事先充分沟通协商,就权利行使及相关议案、表决事项达成一致行动决定。
3.2甲乙双方沟通协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电子通讯和书面等方式。
3.3一致行动决定作出后,双方应按照上述一致行动决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会议中对该等事项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或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4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第3.1条所产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一方不能亲自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而需要委托他人参会时,应当首先委托对方代为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亲自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而需要委托他人参会时,双方应共同委托同一受托方代为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一致的表决权。
3.5本协议约定之一致行动内容、方式等条款,均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向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委派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甲乙双方均负有要求上述被委派人员履行本协议并执行一致行动事项的义务。同时,双方应确保其所控制的所有持股主体及其直接持股股份均将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按照达成的一致行动决定在公司股东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
6、一致行动期限
6.1 本协议的有效期(即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股权/股份之日或双方协商解除之日止。
6.2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终止、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卢顺民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不再享有权益。
王新先生、朱军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卢顺民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67,271股股份,其中275,453股为高管锁定股。
伍佰英里科技、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通过江特电气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存在质押情形,均已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冻结情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伍佰英里科技、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资信状况良好,江特电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履行义务。
五、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卢顺民 |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卢顺民 |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卢顺民 | 泰和县万鑫矿业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除上述情况外,卢顺民先生无其他公司任职情况。经核查,卢顺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伍佰英里科技以31,500万元受让朱军、卢顺民合计50%的股权(对应江特实业5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以15,750万元受让朱军25%的股权(对应江特实业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5,750万元受让卢顺民25%的股权(对应江特实业250万元注册资本)。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来源
伍佰英里科技声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受让股份所需支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适时向上市公司提名具备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涉及到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依法履行完毕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司章程》,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间接控制的江特电气、尉尔电梯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
本次权益变动前12个月,除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故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拟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主体 | 买入种类 | 买入方式 | 买入时间 | 买入价格 | 买入数量 |
王新 | A股普通股 | 集中竞价 | 2025年2月 | 7.49元-8.29元 | 1,660,000股 |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六个月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伍佰英里科技2022年、2023年、2024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212.90 | 2,484.67 | 1,344.83 |
流动资产合计 | 2,212.90 | 2,484.67 | 1,344.83 |
非流动资产: | |||
长期股权投资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资产总计 | 50,002,212.90 | 50,002,484.67 | 50,001,344.83 |
流动负债: | |||
其他应付款 | 34,904,200.00 | 34,904,000.00 | 34,900,500.00 |
流动负债合计 | 34,904,200.00 | 34,904,000.00 | 34,900,500.00 |
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0.00 | 0.00 | 0.00 |
负债合计 | 34,904,200.00 | 34,904,000.00 | 34,900,500.00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15,101,000.00 | 15,101,000.00 | 15,101,000.00 |
未分配利润 | -2,987.10 | -2,515.33 | -155.1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098,012.90 | 15,098,484.67 | 15,100,844.8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50,002,212.90 | 50,002,484.67 | 50,001,344.83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471.55 | 2,360.16 | 155.17 |
税金及附加 | 1,887.60 | ||
财务费用 | 471.77 | 472.56 | 155.17 |
三、营业利润 | -471.77 | -2,360.16 | -155.17 |
加:营业外收入 | |||
减:营业外支出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四、利润总额 | -471.77 | -2,360.16 | -155.17 |
减:所得税费用 | |||
五、净利润 | -471.77 | -2,360.16 | -155.17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00.00 | 3,500.00 | 34,900,500.0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00.00 | 3,500.00 | 34,900,500.0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887.60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71.77 | 472.56 | 155.1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71.77 | 2,360.16 | 155.1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1.77 | 1,139.84 | 34,900,344.83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50,000,000.0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0,000,000.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000,000.00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5,101,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101,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101,000.00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71.77 | 1,139.84 | 1,344.83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484.67 | 1,344.83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212.90 | 2,484.67 | 1,344.83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伍佰英里科技、王新先生将严格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8、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新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军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新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军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宜春市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江特电机 | 股票代码 | 0021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 北京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朱军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 江西省宜春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卢顺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 江西省宜春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交易完成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交易完成后)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易完成后)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90,160,530股 持股比例:11.144% 王新、朱军、卢顺民直接持股加间接持股之和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 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104,411,113股 变动比例:6.119%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伍佰英里科技受让朱军、卢顺民转让其持有的江特实业合计50%的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9,607,4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8%;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卢顺民将其持有的江特实业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行使,该部分对应上市公司34,803,704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4%。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新 签
字: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军 签
字: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 签
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