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江特电机股票代码:00217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卢顺民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3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持股比例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5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江特电机、上市公司 | 指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卢顺民 |
报告书/本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伍佰英里科技
伍佰英里科技 | 指 |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 |
江特实业
江特实业 | 指 |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 |
江特电气、控股股东、集团公司
江特电气、控股股东、集团公司 | 指 |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证券法》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卢顺民 |
性别
性别 | 男 |
国籍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60102************ |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3号 |
住所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期稳健发展,优化股东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需要,转让部分所持有的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并将剩余持有的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军先生,导致其间接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24日,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与伍佰英里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分别向伍佰英里科技转让其持有的江特实业25%的股权。本次转让后,伍佰英里科技持有江特实业50%的股权,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各持有江特实业25%的股权。
同日,伍佰英里科技控股股东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先生与王新先生双方在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卢顺民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先生将其所持江特实业25%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变更为“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与朱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含间接持股)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卢顺民 | 69,974,680 | 4.10 | 367,271 | 0.02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0.02%,系卢顺民先生将江特实业25%股权转让给王新先生,并将江特实业剩余表决权委托朱军先生所致;
2、表格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数值不符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
朱军先生与卢顺民先生(单称或合称“转让方”)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称“投资方”)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称“江特实业”或“公司”)
1、本次转让
1.1各方同意由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公司人民币63,000万元的估值以31,500万元(“转让款”)受让朱军、卢顺民合计50%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以15,750万元受让朱军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5,750万元受让卢顺民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本次转让后,投资方持有江特实业50%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简称“标的股权”),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朱军 | 250.00 | 250.00 | 25.00% |
卢顺民 | 250.00 | 250.00 | 25.00% |
伍佰英里科技 | 500.00 | 500.00 | 5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1.2各方确定,减值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的所有权益归原股东享有(具体详见各方确认的减值资产清单)
1.3各方同意,投资方在本次转让后即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修订和补充,合称“公司章程”)及各股东签署的协议的规定,就其根据本协议而受让的相关股权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
2.1一致行动
本协议签署后,朱军与王新将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与王新双方在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安排以朱军与王新另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2.2表决权委托
本协议签署后,卢顺民与朱军将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将其所持公司25%的股权(对应2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行使。具体安排以卢顺民与朱军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2.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各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通过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朱军。
3、转让款的支付
3.2支付第一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且下列第一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叁(3)个工作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150万元,合计6,300万元(“第一期转让款”);
3.2.1本协议第4条所约定的交割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豁免;
3.2.2江特实业的股东会已就本次转让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进行本次转让,且原股东应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投资方所提名/委派的董事人选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中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3.3支付第二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下列第二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3,150万元,合计6,300万元(“第二期转让款”):
3.3.2转让方已履行第3.2条约定的各项义务;
3.4支付第三期转让款:投资方应于下列第三期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卢顺民、朱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中的7,875万元,合计15,750万元(“第三期转让款”):
3.4.1江特实业应完成本次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投资方已登记为持有江特实业50%股权的股东,投资方所提名的董事已工商备案为江特实业的董事;
3.4.2上市公司已经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朱军;
3.4.3转让方已完成缴纳本次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
3.5转让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暂缓支付,在投资方已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若转让方及集团公司未发生违约情况或未发生需要以保证金先行抵扣、垫付、赔偿的情况下,投资方应在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的3个月内将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
甲方:卢顺民
乙方:朱军
1、表决权委托
1.1授权股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股权为甲方于前置股权投资完成后持有的江特实业的全部股权,即江特实业2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江特实业25%的股权(以下简称“授权股权”)。
1.2甲方排他、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权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特实业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权之上法定附有的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江特实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2)召集、召开和出席江特实业的股东会会议,及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江特实业章程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对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授权股权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直接
涉及甲方所持股权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江特实业章程(包括其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不等同于其股权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1.6自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在此之前共同作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终止;甲方不再为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
2、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甲、乙双方在此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五、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4,803,704股,占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4%,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67,271股,占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2%。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
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67,271股,其中275,453股为高管锁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江特电气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存在质押情形,均已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冻结情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江特电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履行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卢顺民 |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卢顺民 |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卢顺民 | 泰和县万鑫矿业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除上述情况外,卢顺民先生无其他公司任职情况。经核查,卢顺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江特电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
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
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宜春市 |
股票简称 | 江特电机 | 股票代码 | 0021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卢顺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3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69,974,680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持股比例:4.1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间接持股变动+表决权委托):减少69,607,409股,变动比例:4.08% 持股数量:367,271股,持股比例:0.0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7月24日 方式:间接持股减少、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卢顺民
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