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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 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定期会议需提前十日通知,临时会议一般情况需提前五日通知,但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若反对或者弃权,需要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九)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时,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由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监事可书面表达意见。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意见作出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内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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