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1人,代表股份235,437,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407%。其中:
1、现场会议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2,264,6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3.64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2,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596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22,3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2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49,6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68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2,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5962%。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44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8%;反对8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1%;弃权
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2,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78%;反对8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6%;弃权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90,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3%;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2%;弃权1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75%;反对1,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23%;弃权1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87,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3%;反对1,3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2%;弃权1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2,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538%;反对1,3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60%;弃权1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55,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7%;反对1,3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弃权1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833%;反对1,3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15%;弃权1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081%;反对1,3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58%;弃权1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1%。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081%;反对1,3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58%;弃权1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2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7%;反对1,3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1%;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699%;反对1,3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64%;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438,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8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3,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44%;反对8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4%;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67,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8%;
反对1,3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弃权1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77%;反对1,3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30%;弃权1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贺嘉贝、沈致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