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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002152 证券简称:广电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31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适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现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起,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

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2、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并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公司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的时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以往年度会计报表的追溯调整。

(三)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财政部会计司于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2)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3)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列报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列报于“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

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3)将原列报于“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4)将原列报于“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5)将原列报于“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将原列报于“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将原列报于“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2)“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调整情况: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4、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及金额

科目2017.12.31/2017年度金额
应收票据-12,628,058.00
应收账款-800,262,574.88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812,890,632.88
应付票据-69,445,798.97
应付账款-437,761,073.18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507,206,872.15
应付股利-908,067.08
其他应付款908,067.08
管理费用-308,413,840.28
研发费用308,413,840.28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

(二)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首次执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的时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以往年度会计报表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可进一步规范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项目列报,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可进一步规范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项目列报,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可进一步规范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项目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企业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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