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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002141证券简称:*ST贤丰公告编号:2025-044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楼008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132,491,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7,3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年度述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6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5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5%;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4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78%;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3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98%;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6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5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5%;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4%;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2024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4%;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6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1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7%;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3%。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5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4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9%;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4%;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7%。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2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1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3%;反对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1%;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3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6%;反对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4%;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0%。

8.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5%;反对43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2%;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4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73%;反对43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7%;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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