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1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2,404,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7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908,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95%;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0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95,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0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95,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31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3%;反对3,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9%;弃权421,1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45%;反对3,6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81%;弃权421,1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157,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528%;反对1,4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4%;弃权7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48,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76%;反对1,4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3%;弃权7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成珂律师、章磊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