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
资暨关联交易
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四月
声 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的依据,是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基于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天津普林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5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5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6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做出的重要承诺情况 ...... 6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3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 13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4
(一)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 14
(二)主营业务构成及主要财务情况 ...... 14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6
(一)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 16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6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6
七、持续督导总结 ...... 16
释 义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另有说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
天津普林、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134 |
泰和电路、标的公司、标的资产 | 指 | 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 指 | 标的公司及境内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
惠州弘瑞成 | 指 | 惠州市弘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TCL数码 | 指 | TCL数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惠州弘瑞成、TCL数码 |
交易双方、交易各方 | 指 | 天津普林与交易对方 |
TCL科技 | 指 |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股权 | 指 | TCL数码持有的标的公司1,800万元注册资本及其所应附有的全部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应依法承担的全部义务 |
本次转让、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天津普林支付现金购买TCL数码持有的标的股权 |
本次增资 | 指 | 天津普林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693.8776万元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本次转让及本次增资的整体交易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天津普林与TCL数码、标的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署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TCL数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增资协议》 | 指 | 天津普林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署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弘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CL数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 指 | 《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收购意向协议》 |
评估基准日 | 指 |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的基准日,即2022年12月31日 |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中联评估 | 指 | 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联评估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20%股权暨对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增资涉及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82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增资两项内容组成,本次转让和本次增资互为前提,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未生效或终止,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本次交易拟以支付现金10,162.77万元购买TCL数码持有的泰和电路1,800.00万元注册资本、拟以现金32,147.53万元对泰和电路进行增资并获得新增注册资本5,693.877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82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和电路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3,631.86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定价以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现金分红2,818.0180万元后的数据为依据确定,泰和电路1,800.00万元注册资本(当前2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0,162.77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
泰和电路已于2023年11月8日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由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已取得泰和电路51.00%的股权。
2、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TCL数码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0,162.77万元,并已向泰和电路支付全部增资款32,147.53万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津普林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
项已经完成,天津普林已经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做出的重要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任职资格,除公司董事徐荦荦因非公司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外,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天津普林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2、天津普林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天津普林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天津普林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任职资格,除公司董事徐荦荦因非公司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外,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天津普林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2、天津普林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减持计划的 承诺函 | 1、自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人无股份减持计划,即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之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3、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天津普林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天津普林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保持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 保证天津普林人员独立 本公司承诺与天津普林保持人员独立,天津普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天津普林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二) 保证天津普林资产独立完整 1、 保证天津普林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 保证天津普林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 保证天津普林的财务独立 1、 保证天津普林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保证天津普林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 保证天津普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 保证天津普林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 保证天津普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天津普林的资金使用。 (四) 保证天津普林机构独立 1、 保证天津普林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 保证天津普林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3、 保证天津普林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 保证天津普林业务独立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1、 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天津普林保持业务独立。 2、 保证天津普林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在作为天津普林控股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天津普林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天津普林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天津普林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天津普林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天津普林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天津普林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天津普林。 4、如果因本公司投资需要或天津普林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天津普林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意在届时确定的具体期限内解决由此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5、在作为天津普林控股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天津普林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天津普林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天津普林将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天津普林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天津普林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天津普林给予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所能给予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4、在作为天津普林控股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天津普林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天津普林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天津普林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天津普林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天津普林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减持计划的 承诺函 | 1、自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公司无股份减持计划,即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之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惠州弘瑞成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本企业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本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的合伙人、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惠州弘瑞成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本企业将及时向天津普林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天津普林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TCL数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TCL数码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本公司将及时向天津普林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天津普林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 说明 | 1、本公司合法拥有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2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本公司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托管、未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权或其他第三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方权利或签署其他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约定,未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亦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公司保证前述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天津普林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3、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和天津普林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与天津普林共同妥善处理交易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交易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公司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 ||
泰和电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承诺人将及时向天津普林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天津普林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开始筹划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布之日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津普林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均得到履行或正在履行,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类型覆盖单双面板、多层板、高多层板、HDI、高频高速板及厚铜板等,专注于中小批量、高多层、厚铜板和HDI领域的PCB领先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工控医疗、汽车电子、航空航天、消费电子等领域。
公司多年来一直专心致力于PCB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改进革新,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及业务经验,凭借丰富的产品结构、齐全的表面工艺、稳定的产品质量,培育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公司连续多年入选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综合PCB百强企业和内资PCB百强企业。
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及在PCB行业的深耕细作,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与行业知名度,已成功进入众多全球领先企业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公司外销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多个国家,与优质客户保持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加强自身技术研发与工艺能力,积极配合客户新产品研发、打样、批量生产,提升主动服务客户的能力,在共同发展中增强客户粘性、不断丰富产品链并优化产品结构。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稳定的销售收入提供保障。
随着公司2023年完成对泰和电路的收购,公司实现了多工厂多基地的布局;天津基地以工控、汽车、航空及科研专用为主;华南基地以显示光电、线圈厚铜等为主。同时,2024年全年营收、销售量及生产量均因此实现大幅增长。
(二)主营业务构成及主要财务情况
1、公司营业收入及构成情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同比增减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
主营业务 | 1,013,818,179.63 | 89.86% | 593,675,535.15 | 91.86% | 70.77% |
其他业务 | 114,398,544.28 | 10.14% | 52,591,310.74 | 8.14% | 117.52% |
合计 | 1,128,216,723.91 | 100.00% | 646,266,845.89 | 100.00% | 74.57% |
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同比增减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
分行业 | |||||
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 1,128,216,723.91 | 100.00% | 646,266,845.89 | 100.00% | 74.57% |
分产品 | |||||
印制电路板 | 1,128,216,723.91 | 100.00% | 646,266,845.89 | 100.00% | 74.57% |
分地区 | |||||
境内 | 785,534,847.83 | 69.63% | 386,184,636.86 | 59.76% | 103.41% |
境外 | 342,681,876.08 | 30.37% | 260,082,209.03 | 40.24% | 31.76% |
合计 | 1,128,216,723.91 | 100.00% | 646,266,845.89 | 100.00% | 74.57% |
2、2024年度主要财务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565号审计报告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营业收入(元) | 1,128,216,723.91 | 646,266,845.89 | 74.5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3,864,374.18 | 26,424,489.91 | 28.1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30,518,675.42 | 30,310,951.38 | 0.6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4,230,561.91 | 101,850,766.34 | -66.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0.11 | 36.3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0.11 | 36.3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3% | 5.88% | 1.35% |
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1,954,764,453.20 | 1,502,564,487.67 | 30.1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480,991,749.18 | 451,482,538.11 | 6.54% |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4年度各项财务指标整体有改善提升,实际经营情况符合2024年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有效运作,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津普林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同时积极开展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情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协议或承诺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交易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的过户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
已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各方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承诺履行了各自义务,上市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持续督导已期满。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继续关注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以及本次交易各方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持续履行等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李志文 | 曾文辉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