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录目录 ·························································································· 1第一章 总则 ·············································································· 2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 3第三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6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 7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收益的处置方法 ·········· 12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16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17第八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各词语释义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未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及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不超过3,613.8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613.84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金额确定。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沃尔核材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的股票规模为不超过332.4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其他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买卖限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所涉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12个月后分2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公司公告所涉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 | 5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公司公告所涉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 | 50% |
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上述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结合相关年度的考核结果享有相关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其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本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持有人的义务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缴纳认购资金;
2、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3、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股票减持等权益分配的相关税费;
4、承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制定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除资产收益权外的股东权利,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7)授权管理委员会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以及与专业机构对接工作;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清算和财产分配等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及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延长等本计划另有约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8、持有人会议决议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除资产收益权外的股东权利,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份额调整等事项,以及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理事项;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清算和财产分配等事项;;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权;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1)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各委员。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管理委员会可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服务,费用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收益的处置方法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银行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收益的处置分配方法
1、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提案权、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其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本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之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通过非交易过户、或在二级市场出售等合法方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至持有人的股票账户,或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出售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分配给持有人。
(7)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身故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所持份额取消的情形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分配完毕前,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包括将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其他员工或条件成熟时对外出售),并按照处置后的金额(扣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与原始成本孰低值返还。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①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自愿离职、被公司辞退或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离职的;
②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且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不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③持有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等行为的;
④持有人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⑤持有人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
⑥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已解锁的股票不作变更;持有人持有尚未解锁的股票,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包括将其所持有的本员工
持股计划对应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其他员工或条件成熟时对外出售)。按照处置后的金额(扣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与相应股票的原始成本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①持有人发生职务调整、岗位调整,且调整后经管理委员认定其不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②持有人因个人事由休假且连续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
③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④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①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对其不再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对其不再设定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③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原因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及监事会意见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