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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5-039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8号)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48,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4,87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7,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5,500,000.00元(含税,不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1,500,000.0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于2025年6月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804,500.00元和公司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00.0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441,640.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9,637,140.5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2-7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广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立劲”)、湘潭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立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财信证券分别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系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的上级管辖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系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的上级管辖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广西立劲、财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湘潭立劲、财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统称为《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余额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88170211000000572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479,500,665.97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588583464130补充流动资金2,000,002.78
广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3010078801700008658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0
湘潭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368210100100464246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0
合计481,500,668.7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37,140.50元,与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利息和暂未置换及未支付的发行相关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控股子公司广西立劲和湘潭立劲简称“甲方二”,两者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财信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志强、胡楚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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