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67号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申请使
用总额不超过11.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1月29日,前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你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前将前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归还前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15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