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5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聂腾云 |
股本 | 2,899,195,363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679号 |
证券简称 | 韵达股份 |
证券代码 | 002120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装卸搬运;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1日签发的《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8号),公司于2023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50万张,每张面值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5,0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1,493.6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506.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4月17日全部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5Z0019号)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3、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4、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5、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 | ||||
刘 源 | 李中晋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4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