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36.461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05.6258万元。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增加股本1,059.1758万股。 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增加股本118.03万股。 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减少股本12.2512万股。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增加股本1,177.2058万股。 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减少股本43.0865万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636.461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605.625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