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依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准则(以下统称“金融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定义:
资产,指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准则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金融准则第22号规范下的部分贷款承诺以及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组,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固定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减值准备,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者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3、租赁应收款
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权投资或者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第四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第五条 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第六条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第七条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八条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1:空港地面设备客户及其他应收账款组合2:消防车及装备客户应收账款组合3:消防报警设备客户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第九条 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条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一条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已发生的或者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者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3、已发生的或者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现存的或者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者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集团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认为金融资产在下列情况发生违约:借款人不大可能全额支付其对本公司的欠款,该评估不考虑本公司采取例如变现抵押品(如果持有)等追索行动。
第十三条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者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
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者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者本金违约或者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者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者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者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第十四条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者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者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在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发生坏账的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者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有关子公司应建立清理应收款项(以下简称“清欠”)管理制度及体系,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律师对应收款项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清欠计划金额;
2、清欠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及相关经办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客户欠款数额、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与分析等;
4、采用法律手段清欠的制度方案。
第十八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2、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3、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规定还款计划及拖期处罚的条款,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外,对造成的死账,根据数额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持有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出现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者转回的金额。
第二十条 当公司的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者部分陈旧过时,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待中期期末或者年度末时再予以调整,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相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第二十三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四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应加强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应追究其保管、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项委托贷款,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计提。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者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末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者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者处置的,应由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负责,详细说明投资(或者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者实际收益)等内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
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者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分管副总经理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六章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三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末应对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末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末应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六条 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年度中期和期末,财务
部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对上述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工程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七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末应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者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章 商誉减值准备第四十条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四十一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审批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1、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2、金融资产进行核销时,由公司责任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产生的原因、追讨措施及结果、核销金额及相关书面证据等。财务复核后拟定资产核销的专项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核销
1、期末财务部门根据存货盘点结果编写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盘点清查情况、毁损或者跌价的原因、跌价的数额,审计部门参与盘点并对盘点报告进行复核后,财务部门据此拟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报告。
2、存货全额报废或者低于账面金额出售的,由公司仓储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报废或者出售的情况、原因与损失的数额,财务部复核相关材料和数据后,编制存货损失的核销报告。
第四十四条 长期资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核销
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工程部等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测试结果表明存在减值可能的,可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
在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如利率上升)不敏感,在报告期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因素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第四十五条 计提或者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经理层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计提或者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还应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者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的核销依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应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进行决策。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