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能特科技股票代码:002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号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邓海雄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1幢715号房之二通讯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1幢715号房之二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续签部分表决权委托,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能特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能特科技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 ...... 1目录 ...... 2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三节持股目的 ......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 ...... 19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的含义如下:
能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能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荆江实业、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汕头金塑 | 指 |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荆州城发 | 指 | 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荆州市国资委 | 指 |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将其合计持有的451,687,7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2025年5月16日终止,表决权委托失效。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荆江实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30.01%下降至19.64%。汕头金塑持有公司37,013,101股,占比1.41%,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江实业与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
本报告书 | 指 |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MA492FQ184 |
注册资本 | 200,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子祥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22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业服务业 |
邮编 | 434000 |
通讯方式 | 0716-8256721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 |
办公地址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荆江实业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大桥通行、文化旅游、高速公路通行、疏浚砂业务、大宗贸易、医药化工业务及其他业务。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荆州城发持有荆江实业100.00%股权,为荆江实业的控股股东;荆州市国资委持有荆州城发100.00%股权,为荆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荆江实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荆江实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 |
陈子祥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杨姚幸子 | 董事 | 女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宋开元 | 职工董事 | 男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蹇丹 | 董事 | 女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王光明 | 董事、财务总监 | 男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倪一帆 | 监事 | 女 | 中国 | 湖北省荆州市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能特科技外,荆江实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之邓海雄
(一)邓海雄基本情况
姓名 | 邓海雄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405021970******** |
住所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二)邓海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能特科技外,邓海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之汕头金塑
(一)汕头金塑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22MA35FYG70W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1日至2045年12月31日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邮编 | 515041 |
通讯方式 | 13923998811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1幢715号房之二 |
办公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1幢715号房之二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咨询 |
(二)汕头金塑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1、汕头金塑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汕头金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汕头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汕头金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汕头金塑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汕头金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邓海雄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 |
邓海雄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 | 男 | 中国 | 广东省汕头市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系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产业投资主体,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主要系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而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以推进国有平台企业实体化转型,从而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
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荆江实业持有上市公司338,463,1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86%;一致行动人邓海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8,674,85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79%;一致行动人汕头金塑持有上市公司37,013,10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1%。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前,荆江实业直接持有能特科技338,463,100股股份,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将其合计持有的451,687,7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荆江实业拥有能特科技表决权的股份为790,150,880股,占比为30.01%,系能特科技的控股股东。前述关系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2025年5月16日终止,表决权委托失效。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
月
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荆江实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
30.01%下降至
19.64%。荆江实业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为517,137,957股,一致行动人汕头金塑拥有37,013,101股,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
21.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将其合计持有的451,687,7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2025年
月
日终止,表决权委托失效。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止。荆江实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
30.01%下降至
19.64%。荆江实业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为517,137,957股,一致行动人汕头金塑拥有37,013,101股,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荆江实业仍为能特科技的控股股东,荆州市国资委仍为能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化情况
股东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数(股) | 可支配表决权的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数(股) | 可支配表决权的比例 | ||
荆江实业 | 338,463,100 | 12.86% | 790,150,880 | 30.01% | 荆江实业 | 338,463,100 | 12.86% | 517,137,957 | 19.64% |
邓海雄 | 178,674,857 | 6.79% | 0 | 0% | 邓海雄 | 178,674,857 | 6.79% | 0 | 0% |
汕头金塑 | 37,013,101 | 1.41% | 0 | 0% | 汕头金塑 | 37,013,101 | 1.41% | 37,013,101 | 1.41% |
陈烈权 | 232,163,822 | 8.82% | 0 | 0% | 荆江实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 554,151,058 | 21.05% | 554,151,058 | 21.05% |
黄孝杰 | 3,836,000 | 0.15% | 0 | 0% | 陈烈权 | 232,163,822 | 8.82% | 232,163,822 | 8.82% |
荆江实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 790,150,880 | 30.01% | 790,150,880 | 30.01% | 黄孝杰 | 3,836,000 | 0.15% | 3,836,000 | 0.15%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陈烈权先生、黄孝杰先生与荆江实业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再是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汕头金塑与荆江实业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与邓海雄先生、荆江实业是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5月16日,荆江实业与邓海雄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邓海雄
公民身份证号:
4405021970********
乙方(受托方):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2FQ184
法定代表人:陈子祥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能特科技”)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直接持有公司178,674,857股股份,享有公司
6.79%的表决权;乙方持有公司338,463,100股股份,享有公司
12.86%的表决权。
2.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维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甲方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至2025年5月16日。
3.甲方拟继续将上述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
甲、乙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方持有的公司178,674,857股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受托方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
)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
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等原因导致委托方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方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本协议之约定,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
1.3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1.4
双方进一步确认,受托方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委托方不再就具体的每一事项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但是,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机构需要,委托方将根据受托方的要求另行及时出具授权文件以实现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表决权之目的。
1.5双方确认,受托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对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反本条约定行使委托权利导致产生不利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1.6
双方确认,委托方仅授权受托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委托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1.7双方确认,若委托方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托方的,已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该等解除不影响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的执行。
1.8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甲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处置,甲方不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转让予可能影响乙方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第三方,以及与该第三方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若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6年
月16日止,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2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三条权利的行使、协助与限制
3.1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2基于本协议宗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3.3
如果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受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4
受托方在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荆江实业持有的能特科技338,463,100股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一致行动人邓海雄先生直接持有能特科技178,674,857股股份(128,608,690股为高管限售股),所持股份中有52,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
月
日与荆江实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陈子祥 |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 |
邓海雄 |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 ||
邓海雄 |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荆州市 |
股票简称 | 能特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1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湖北省荆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续签部分表决权委托,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减少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1、荆江实业:持股数量:338,463,100股持股比例:12.86%持有表决权比例:30.01%2、邓海雄:持股数量:178,674,857股持股比例:6.79%持有表决权比例:0%3、汕头金塑:持股数量:37,013,101股持股比例:1.41%持有表决权比例:0%4、陈烈权:持股数量:232,163,822股持股比例:8.82%持有表决权比例:0%5、黄孝杰:持股数量:3,836,000股持股比例:0.15%持有表决权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54,151,058股持股比例:21.05%邓海雄先生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荆江实 |
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
30.01%下降至19.64%。汕头金塑持有公司37,013,101股,占比1.41%,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江实业与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30.01%下降至19.64%。汕头金塑持有公司37,013,101股,占比1.41%,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江实业与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5月16日方式:续签表决权委托,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减少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陈子祥 |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 |
邓海雄 |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 ||
邓海雄 |
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