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核查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有逾期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永平 钱建民 梁超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