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规定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