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莱山区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涉案的金额:3,400万元。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负面影响。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3月,原债权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国内保理合同》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向公司提供3400万元保理融资款。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05民初69015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9月,原债权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并执行终本。2020年10月,原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宋广权,原告宋广权于2023年12月8日向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在2024年12月16日,原告宋广权收到了《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管理人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由不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原告宋广权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具体数额以债权申报表为准);(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莱山区法院已立案
原告宋广权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2.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宋广权在莱山区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司于近日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宋广权与被告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莱山区法院已立案。原告宋广权在莱山区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莱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