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52 号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3,716,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司法拍卖。上述股份已于2020年11月17日完成过户。根据你公司于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少量股份被动减持期限届满》的公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14%。本次你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将导致你公司累计股权变动比例超过5%。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至今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于2020年 12月3日前履行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