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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现金分红水平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4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4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其筹措经营发展资金,减少其资金风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被担保公司的少数股东将以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公司将按担保收费办法收取担保费。

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东瑞泰”)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宜兴瑞泰”)和宜兴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宜兴耐火”)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

由于宜兴耐火是华东瑞泰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宜兴瑞泰的另一股东——宜兴市张泽耐火电瓷厂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宜兴瑞泰股权向华东瑞泰提供反担保。

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签订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是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津贴方案合理。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对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审核,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了与其拟任职务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王华先生、陈荣建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王华先生、陈荣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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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喜 郑志刚 李 勇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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