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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维护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修订前修订后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选举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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