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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低于公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
修订前修订后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2%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5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2%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10万元,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50万元,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高于0.2%,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与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后负责批准。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在人民币30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联成交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且占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2%以上且在 0.5%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与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后负责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高于0.5%,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负责批准。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在5%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负责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并经出席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
修订前修订后
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
修订前修订后
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评估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高于”都含本数;“少于”、“低于”都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高于”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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