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石瑞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21名,代表股份590,156,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00,496,31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6名,代表股份389,660,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3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7名,代表股份29,523,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审议的4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
1.00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79,370,677 | 98.1724% | 10,416,769 | 1.7651% | 368,999 | 0.0625%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8,737,881 | 63.4674% | 10,416,769 | 35.2828% | 368,999 | 1.2498% | ||
2.00 | 审议《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79,341,219 | 98.1674% | 10,435,769 | 1.7683% | 379,457 | 0.0643%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8,708,423 | 63.3676% | 10,435,769 | 35.3472% | 379,457 | 1.2853% | ||
3.00 | 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79,356,519 | 98.1700% | 10,428,069 | 1.7670% | 371,857 | 0.063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18,723,723 | 63.4194% | 10,428,069 | 35.3211% | 371,857 | 1.2595% | ||
4.00 | 审议《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86,257,468 | 99.3393% | 3,492,220 | 0.5917% | 406,757 | 0.0689%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5,624,672 | 86.7937% | 3,492,220 | 11.8286% | 406,757 | 1.3777% |
注:上表中“股份数”,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总表决情况的“占比”,
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上述第1-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中第1项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2-4项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