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经董事会认定的核心业务骨干。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12个月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标准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3、持有人认购资金未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董事会
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控股”)持有的55,187,637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按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的总股本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1)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5,000万元(含本数),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总数上限为25,000万份。单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1万份,超过1万份的,以1万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公司已代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宏润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宏润控股向本员工持股计划转让55,187,637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按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的总股本计算),转让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即4.53元/股,转让总金额为249,999,995.61元。《股份转让协议》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议案后生效。
(2)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2、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标的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情形。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2个月,经出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以及股票流动性不足导致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发生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有以下情况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且成立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未有效展期,则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其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的,应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十三条 以下权益或资产构成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办法规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3)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标的股票相同。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处理办法
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实际出资金额与取消资格通知发出之日权益对应的净值孰低值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或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存续期间辞职、擅自离职等原因主动离职的;
2、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离职的;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5、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成为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第十七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况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2、退休: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3、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按照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为强化长期激励效果,在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公司控股股东宏润控股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本金兜底和年化10%(单利)收益保障。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后,在扣除该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低于员工出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按年化收益率10%(单利)计算)之和,则由宏润控股以现金方式对员工本金兜底补足并提供年化利率10%(单利)的收益补偿(前述本金兜底和年化收益补偿合计不超过员工出资本金及年化10%(单利)收益之和)。宏润控股兜底和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
宏润控股已就上述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本金兜底和年化10%(单利)收益保障事项签署《声明承诺函》。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为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况。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第十九条 税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第二十条 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九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为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员工。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享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的义务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按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同意由公司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并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遵守由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
4、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6、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7、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是本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决定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事宜;
(4)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6)审议和修订本办法;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提议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员工持股计划的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持有人会议通知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即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可以不是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不计入有表决权份额总数。
(5)持有人会议应推举2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及提前终止,但
不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延长及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延长及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本数)份额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9)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3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①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①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② 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③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忠实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8)根据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情况,作出股票出售的决定,包括股票出售的数量、价格等;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闲置资金的投资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产生及其职权
(1)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2)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②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③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② 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③ 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④ 发出通知的日期。
(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②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③ 会议议程;
④ 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⑤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终止及提前终止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持有人份额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延长等事项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第二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但前述人员均已自愿放弃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议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另行协商解决。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