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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度和2023年度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销售费用-17,472,710.84-19,814,421.20
营业成本17,472,710.8419,814,421.20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调整可比期间报表项目列示,不涉及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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