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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精工: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表(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2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表(2025年7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三) 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五日以前通知各位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五日以前通知各位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等书面方式以及电话通知方式。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等书面方式以及电话通知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董事临时提出的提案和监事会的建议应在会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说明,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并报告董事长。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董事临时提出的提案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应在会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说明,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并报告董事长。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其他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其他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审议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行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费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备注:本规则中其他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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