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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成员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成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者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成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二名以上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具体指示,包括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或口头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成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成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回避制度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成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成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成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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