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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第九条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

施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若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

第十一条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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