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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严禁公司相关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接受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机构和个人的采访、参观、接待。公司各相关人员、部门、下属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人陪同参加接待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得开展投资者接待活动,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以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程序为:

1.公司各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2.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信息的审核;

3.党群工作中心负责舆情监控信息的审核;并负责信息的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格式指引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前述相关人员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有两人同时参与交谈,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前述相关人员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承诺书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

承 诺 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 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NO.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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