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0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19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813.20万份(其中,注销31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809.20万份,注销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4.00万份),拟回购注销31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01.60万股(其中,回购注销31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399.60万股,回购注销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6,991,356.0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91.60万份及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1.20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鉴于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0万股;鉴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80万股;同时,因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上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分红调整后)。鉴于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0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万股,该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813.20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01.60万股,上述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2022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697.8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业务,并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2、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3、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办理完成前述370.3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业务,并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第三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4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或2024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5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首次授予的3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791.60万份进行注销;对首次授予的30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1.20万股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0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80万股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4年12月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熊明华和罗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此公司拟对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809.20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4.92%;本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399.60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97%;本次拟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4.00万份,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00%;本次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2.00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6,991,356.0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已于2023年7月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15日完成授予登记,不受2022年度权益分派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再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减少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6,475,432 | 0.61 | -4,016,000 | 2,459,432 | 0.23 |
高管锁定股 | 2,459,432 | 0.23 | 2,459,432 | 0.23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4,016,000 | 0.38 | -4,016,000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52,909,662 | 99.39 | 1,052,909,662 | 99.77 | |
三、总股本 | 1,059,385,094 | 100.00 | -4,016,000 | 1,055,369,094 | 100.00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5年4月24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59,385,094股减少至1,055,369,094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31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91.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因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因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