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2025年-2027年期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实施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2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六、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